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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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姚陵陵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忠佑 (原名 陳順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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