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宮偉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慶曾
王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