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214號債權人 洪楷喆 債務人存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良 債務人詹文良債務人 張志明 債務人 龔嘉榮
一、債務人存晟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文良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玖拾肆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志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貳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龔嘉榮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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