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45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零貳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原名: 胡瑞蘭 )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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