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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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澤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