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黃翠雲
蔡旻谷 蔡建銘 原告與被告 吳素貞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6,627元(計算式:3,032,410元+807,007元+328,605元+328,605元=4,496,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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