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被告 林建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忠傷害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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