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其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其賢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