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原告 詹蕙璐 被告 卜天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24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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