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75號聲請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樓法定代理人甲○○
14樓相對人丁○○
10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6月2日起至128年6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丙○○於92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3,638,62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4月15日止,又於94年10月5日簽訂房屋借款增補合約,轉換後貸款金額為3,293,604元,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98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813,55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2年4月25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房屋借款增補合約影本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繳款紀錄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1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2798-11│建│84.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1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夾│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市東│臺南市東│2層樓房│48│46│8.│15│11│平│加強│2.│平│全部│││41│區崇善十│區竹篙厝│加強磚造│.1│.5│65│.3│8.│方│磚造│66│方││││5│二街6巷9│段2798-1││1│3││2│61│公│││公│││││號│1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