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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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李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張峻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李淑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103年7月10日│15,057元│86922│││││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