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879號聲請人 林正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聲請狀附表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陳明付款銀行之分行名稱。
三、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清晰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票號;CD0000000發票日期不清晰)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