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建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建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更㈠字第44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65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4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另犯轉讓禁藥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4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臺上字第30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16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臺上字第66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47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更㈠字第44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販賣麻藥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更㈠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臺上字第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全案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4、46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於民國87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1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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