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10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李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
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變更為魏
寶生,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
本件訴訟程序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以前當然停止,原告
之法定代理人並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