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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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