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富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第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 伍玖捌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第3號(聲請書漏載第3號)被告胡富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359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第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5年8月1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上職議字第2122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偵查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0頁至第21頁)。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9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該中心103年7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857號偵查卷第1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996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9頁)。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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