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吳榮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典獄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上之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登報道歉,前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後者登報道歉之請求,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萬3,900元【計算式:1萬900元+3,000元=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