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蔡翔宇蔡義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陸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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