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采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
(一)債務人徐采靖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8,800元整,約定
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45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51,45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分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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