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3號被告 陳健萍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萍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健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2
5條第1項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6款規定,於民國
106年8月10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所犯搶奪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雖第一審之審理程序終結,然本案判決尚未確定,因被告自承犯行,且本案判決所判處刑罰非輕,衡以當事人為規避重刑之執行,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日後上訴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審酌被告所為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及法律秩序之危害均屬嚴重,為求國家刑罰權之順利執行,及社會安全法益之確保,對被告執行羈押,顯然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是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6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