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40號聲請人 林含芳 原名 林瓊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股票│1│178│├──┼────────────┼───────┼──┼──┼──┤│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51│├──┼────────────┼───────┼──┼──┼──┤│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18│├──┼────────────┼───────┼──┼──┼──┤│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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