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43號聲請人 李培瑜 代理人 劉居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2│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3│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00│├──┼────────────┼───────┼──┼──┤│004│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40│├──┼────────────┼───────┼──┼──┤│005│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84│├──┼────────────┼───────┼──┼──┤│006│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82│├──┼────────────┼───────┼──┼──┤│007│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74│├──┼────────────┼───────┼──┼──┤│008│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43│├──┼────────────┼───────┼──┼──┤│009│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23│├──┼────────────┼───────┼──┼──┤│010│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8│├──┼────────────┼───────┼──┼──┤│01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03│├──┼────────────┼───────┼──┼──┤│012│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29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