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0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4月8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