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2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越南住所及翻譯如下述理由第三段所示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返回越南不回,惟所記載之越南住所不完全,無法送達文書,應認原告書狀之記載於法不合,且被告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文書,無從進行訴訟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請將⑴被告姓名、⑵被告越南地址、及如附件所示之⑶起訴狀繕本、⑷開庭通知、⑸送達證書、⑹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之法條等,翻譯成越南文,並各提出二份於法院。(註:如不知何處覓翻譯社,可至本院中壢簡易庭民眾服務處尋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