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一○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四七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證券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勤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如庭附表┌──────────┬───────────┬──┬──┬───┬──┐│發行公司│股票編號│種類│張數│股數│備註│├──────────┼───────────┼──┼──┼───┼──┤│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TNO.0355─TNO.0367│萬股│13│13,000││├──────────┼───────────┼──┼──┼───┼──┤│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ENO.0087─ENO.0091│仟股│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