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936號
原   告  蔡玉好
被   告  王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5月3日將新臺幣20,000元,誤匯
至被告所有桃園慈文郵局帳戶(下稱被告帳戶),爰起訴請
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郵局函詢被告帳戶基本資料,被告留存之戶籍地址為金
門縣○○鎮○○路○號、通訊地址為桃園市○○區○○○路
○段○○號11樓之5,然依本院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被
告於101年9月26日自上開通訊地址遷入登記至金門縣○○
鎮○○路○號,有被告帳戶資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張芝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