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頂替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朝旺被告賴映如選任辯護人吳炳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審理,(辯護人應提出所述之有利判例及法律意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