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左森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4年度執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左森榮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左森榮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交簡字第3212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82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分別於附表「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時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是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0月12日│民國103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3年度速偵字第3415號│103年度偵字第24040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212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828號│││實├─────┼────────────┼────────────┼─────┤│審│判決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民國103年12月1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11月27││││││日,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212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828號│││決├─────┼────────────┼────────────┼─────┤││確定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民國104年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435號│104年度執字第3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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