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