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泳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泳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泳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在卷可按,是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3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集中在1個月內,再依其犯罪所生危害及前開內部性界限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3罪,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7月01日│108年07月11日│108年07月31日11時│││││05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40號、108年度│字第3040號、108年度│字第3349號、108年度│││偵字第13587號、108│偵字第13587號、108│偵字第14171號│││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519號│108年度簡字第3519號│108年度簡字第3879號││事實審││、第3520號│、第3520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09日│108年12月09日│108年12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519號│108年度簡字第3519號│108年度簡字第3879號││判決││、第3520號│、第3520號│││├────┼──────────┼──────────┼──────────┤││判決│109年01月09日│109年01月09日│109年01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1、2曾定應執行│編號1、2曾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