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志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鴻(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至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7至21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8至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13至2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狀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0、12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4年8月中旬至105年12月23日間;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在104年9月26日;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在105年12月23日;如附表編號7、13至21所示之罪為犯藥事法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05年7月9日至105年12月21日間,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表】┌─┬───┬─────┬────┬─────────┬─────────┐│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年8│臺灣高等│106年6│臺灣高等│106年7│││害防制│年7月│月中旬│法院高雄│月30日│法院高雄│月22日│││條例之│││分院106││分院106││││販賣第│││年度上訴││年度上訴││││二級毒│││字第390││字第390││││品│││號││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年9│臺灣高等│106年6│臺灣高等│106年7│││害防制│年9月│月16日│法院高雄│月30日│法院高雄│月22日│││條例之│││分院106││分院106││││販賣第│││年度上訴││年度上訴││││三級毒│││字第390││字第390││││品│││號││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年9│臺灣高等│106年6│臺灣高等│106年7│││害防制│年10月│月23日│法院高雄│月30日│法院高雄│月22日│││條例之│││分院106││分院106││││販賣第│││年度上訴││年度上訴││││二級毒│││字第390││字第390││││品│││號││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4│104年9│臺灣高等│106年6│臺灣高等│106年7│││害防制│年│月26日│法院高雄│月30日│法院高雄│月22日│││條例之│││分院106││分院106││││販賣第│││年度上訴││年度上訴││││二級毒│││字第390││字第390││││品│││號││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年9│臺灣高等│106年6│臺灣高等│106年6│││害防制│月,如易科│月26日│法院高雄│月30日│法院高雄│月30日│││條例之│罰金,以新││分院106││分院106││││持有第│臺幣1,000││年度上訴││年度上訴││││一級毒│元折算1日││字第390││字第390││││品│││號││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2│105年12│臺灣高雄│106年12│臺灣高雄│107年1│││害防制│月,如易科│月23日│地方法院│月7日│地方法院│月3日│││條例之│罰金,以新││106年度││106年度││││施用第│臺幣1,000││簡字第31││簡字第31││││二級毒│元折算1日││50號││50號││││品│││││││├─┼───┼─────┼────┼────┼────┼────┼────┤│7│毒品危│有期徒刑2│105年7│臺灣高等│106年11│臺灣高等│107年1│││害防制│年│月25日│法院高雄│月30日│法院高雄│月23日│││條例之│││分院106││分院106││││販賣第│││年度上訴││年度上訴││││二級毒│││字第623││字第623││││品未遂│││號││號││├─┼───┼─────┼────┼────┼────┼────┼────┤│8│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年12│臺灣高等│107年8│臺灣高等│107年9│││害防制│年7月│月間某日│法院高雄│月21日│法院高雄│月18日│││條例之││(聲請書│分院107││分院107││││販賣第││誤載為10│年度上訴││年度上訴││││二級毒││4年12月│字第760││字第760││││品││30日,應│號││號││││││予更正)│││││├─┼───┼─────┼────┼────┼────┼────┼────┤│9│毒品危│有期徒刑4│105年9│臺灣高等│107年8│臺灣高等│107年9│││害防制│年2月│月間某日│法院高雄│月21日│法院高雄│月18日│││條例之││(聲請書│分院107││分院107││││販賣第││誤載為10│年度上訴││年度上訴││││二級毒││5年9月│字第760││字第760││││品││30日,應│號││號││││││予更正)│││││├─┼───┼─────┼────┼────┼────┼────┼────┤│10│毒品危│有期徒刑3│105年9│臺灣高等│107年8│臺灣高等│107年9│││害防制│年11月│月24日│法院高雄│月21日│法院高雄│月18日│││條例之│││分院106││分院106││││販賣第│││年度上訴││年度上訴││││二級毒│││字第760││字第760││││品│││號││號││├─┼───┼─────┼────┼────┼────┼────┼────┤│11│藥事法│有期徒刑7│105年12│臺灣高等│107年8│臺灣高等│107年9│││(聲請│月│月21日│法院高雄│月21日│法院高雄│月18日│││書誤載│││分院106││分院106││││為毒品│││年度上訴││年度上訴││││危害防│││字第760││字第760││││制條例│││號││號││││,應予│││││││││更正)│││││││├─┼───┼─────┼────┼────┼────┼────┼────┤│12│毒品危│有期徒刑2│105年12│臺灣高等│107年8│臺灣高等│107年9│││害防制│年│月23日│法院高雄│月21日│法院高雄│月18日│││條例之│││分院107││分院107││││販賣第│││年度上訴││年度上訴││││二級毒│││字第760││字第760││││品未遂│││號││號││├─┼───┼─────┼────┼────┼────┼────┼────┤│13│藥事法│有期徒刑3│105年8│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10││││月(聲請書│月31日│地方法院│月11日│地方法院│月9日││││誤載為有期││107年度││107年度│││││徒刑2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應予更正)││719號││719號│││││││││││├─┼───┼─────┼────┼────┼────┼────┼────┤│14│藥事法│有期徒刑2│105年7│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10│││之販賣│月│月28日│地方法院│月11日│地方法院│月9日│││禁藥未│││107年度││107年度││││遂│││審訴字第││審訴字第│││││││719號││719號│││││││││││├─┼───┼─────┼────┼────┼────┼────┼────┤│15│藥事法│有期徒刑2│105年8│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10│││之販賣│月│月13日│地方法院│月11日│地方法院│月9日│││禁藥未│││107年度││107年度││││遂│││審訴字第││審訴字第│││││││719號││719號│││││││││││├─┼───┼─────┼────┼────┼────┼────┼────┤│16│藥事法│有期徒刑3│105年7│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10││││月│月9日│地方法院│月11日│地方法院│月9日││││││107年度││107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719號││719號│││││││││││├─┼───┼─────┼────┼────┼────┼────┼────┤│17│藥事法│有期徒刑3│105年8│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10││││月│月14日│地方法院│月11日│地方法院│月9日││││││107年度││107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719號││719號│││││││││││├─┼───┼─────┼────┼────┼────┼────┼────┤│18│藥事法│有期徒刑3│105年9│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10││││月│月21日│地方法院│月11日│地方法院│月9日││││││107年度││107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719號││719號│││││││││││├─┼───┼─────┼────┼────┼────┼────┼────┤│19│藥事法│有期徒刑3│105年9│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10││││月│月28日│地方法院│月11日│地方法院│月9日││││││107年度││107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719號││719號│││││││││││├─┼───┼─────┼────┼────┼────┼────┼────┤│20│藥事法│有期徒刑2│105年10│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10│││之販賣│月(聲請書│月11日│地方法院│月11日│地方法院│月9日│││禁藥未│誤載為有期││107年度││107年度││││遂│徒刑3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應予更正)││719號││719號│││││││││││├─┼───┼─────┼────┼────┼────┼────┼────┤│21│藥事法│有期徒刑3│105年10│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10││││月│月13日│地方法院│月11日│地方法院│月9日││││││107年度││107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719號││719號│││││││││││├─┼───┴─────┴────┴────┴────┴────┴────┤│備│1.編號1至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註│2.編號8至1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3.編號13至21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