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永豐林建材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新磁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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