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秩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港秩易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中華民國
98年4月16日雲警港秩字第980003049號,因被移送人逾期不繳
納罰鍰,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9條第1項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案件,經移送機關
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元,經移送機關合法送達後,
其仍拒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
書、調查筆錄、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加強整理交通市容勸
導單及現場照片4張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1日之比例,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易處拘留3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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