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王杰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魏宗仁 複代理人 邱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效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已明定。本件當事人間確認遺囑效力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在卷可稽。惟本件確認遺囑效力事件,核其性質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計3,296元(1,780+618+898=3296),按諸首揭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是本件原告有溢繳裁判費2,000元(3,000-1,000=2,000)之情形,上開溢繳即溢收部分應由本院依職權返還予原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邱仲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