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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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鄭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48,580元│105年1月16日起至清│16.29%│無│無││││償日止││││├─┼────────┼─────────┼────┼─────────┼────┤│2│103,826元│105年1月13日起至清│15%│無│無││││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