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緩字第75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佳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
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5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
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6至27頁、第33頁),足見該毒品吸食器1組含微量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均應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867公克、檢驗後淨重0.854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94公克、檢驗後淨重0.125公克)3毒品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