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5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諭選任辯護人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柏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