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66,072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