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0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9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