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智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沅鴻媒體傳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許志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碟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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