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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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蕭莉蓁 應受送達處所:桃園郵局27之13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00│├──┼──────────┼───────┼──┼──┤│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0│├──┼──────────┼───────┼──┼──┤│0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6│├──┼──────────┼───────┼──┼──┤│0004│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2│├──┼──────────┼───────┼──┼──┤│0005│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0006│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0│├──┼──────────┼───────┼──┼──┤│0007│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