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1號債權人 游翊斌福昇鞋業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威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債務人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或送貨單
等)㈡陳報已清償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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