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莉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834號、第52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高莉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王俊憲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見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140號卷第3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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