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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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 莊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順利消防安│臺灣新光商│(空白)│民國106年4│62,475元│0000000│││全設備有限│業銀行東台││月22日│││││公司 蘇貞夙 │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