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45號聲請人精品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關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五七五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七五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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