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