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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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2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玉簡字第142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判決宣告之沒收,因非屬得聲請減刑之範圍,爰仍予維持不變,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