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2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213號原告一古堂中醫診所
王振森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㈠記載「原告」。
㈡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
㈢載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㈣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
㈤敘明原告一古堂中醫診所之組織種類(獨資或合夥),併同提出相關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