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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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告 郭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宏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187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建宏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