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少谷選任辯護人藍庭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5年1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陳本良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